李英鋒
“全鏈條打擊侵權者的同時,還把侵權者的違法所得優先賠償給我們企業,真好!”日前,收到法院判決書后,江蘇省江陰市某名牌服裝企業負責人對檢察官高興地說道。(7月18日《工人日報》)
這家名牌服裝企業之所以能夠從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中優先受償,主要得益于今年5月江陰市檢察院聯合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法院會簽意見,正式建立了知識產權案件民事賠償優于刑事追繳機制——明確侵權人對權利人的賠償從追繳的違法所得數額中扣除。
在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侵權人在承擔有期徒刑、罰金等責任之外,往往還要承擔沒收違法所得這一刑事追繳責任以及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等民事賠償責任?!缎谭ā返诹臈l明確: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這是司法機關沒收知識產權案件中侵權人違法所得的法律依據。
而根據《商標法》,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同時,《民法典》《商標法》針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如果侵權行為具有“故意”“情節嚴重”等情節,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即加倍賠償。
但這些法律具有平行的效力,法律沒有明確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是優先用于刑事追繳還是民事賠償。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往往優先沒收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被侵權企業往往在刑事案件結束后再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賠償。由于侵權人承擔責任的能力有限,違法所得的數額或民事賠償的數額較大,侵權人被司法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后,擔責能力進一步下降,即便被侵權企業贏得了民事訴訟,也可能無法獲得賠償,或無法獲得足額賠償。
刑事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民事賠償則為被侵權企業“療傷補血”。知識產權案件違法所得優先賠償權利人機制,理順了刑事追繳與民事賠償的責任關系,算清了知識產權保護賬,讓被侵權企業在刑事案件中就能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獲得優先索賠的機會,展現了司法的謙抑與理性,釋放了司法善意。這有利于充分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提升權利人的維權效率,激發企業的創新活力,增強企業的創新信心。
這一機制不僅有利于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創新,還有利于優化營商環境。營商環境的基礎是法治環境,當司法機關把知識產權案件中的民事賠償放到優先順位時,放到刑事追繳之前時,就釋放出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強烈司法信號,給知識產權權利人吃下了定心丸。這樣的司法選擇是有溫度的,能夠給營商環境加分,對企業安心發展、招商引資都有積極意義。
據報道,江陰市實施知識產權案件民事賠償優于刑事追繳機制已取得初步成效。這一機制具有合理性、可行性,也具有示范推廣價值。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不妨加強法律研究,結合江陰等地的司法實踐出臺司法解釋,在全國范圍內統一明確知識產權案件中民事賠償優于刑事追繳的機制,向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更全面、更公平、更有溫度的保護。
各地司法機關也應多學習借鑒經驗,多做保護知識產權的探索,積極尋找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與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最佳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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